游泳教练憋气练习时意外溺水,游泳教练因疏忽导致学员呛水
1.在游泳池游泳溺水死亡应如何索赔?
炎炎夏日许多人都喜欢去游泳馆泡澡,也有不少家长会选择在暑假期间让孩子去游泳馆学游泳,然而就在几天前江苏宿迁却发生了一起小孩子学游泳溺亡的悲剧,当时的情况究竟是怎样的,让我们一起来回顾下吧。
教练大意导致6岁男童溺亡这起事件发生在今年的7月18日(三天前),事发地是江苏宿迁的一个游泳馆,溺亡的男童小明(化名)年仅6岁,还没上小学,是一名学前儿童。今年暑假期间,小明的妈妈就想着趁孩子小学一年级开学前的这段时间让孩子去学游泳,于是就到离家不远的一个游泳馆给小明报了游泳培训班。这个培训班的课程一共有12节课,然而就在7月18日晚,小明参加第一节培训课期间,意外就发生了,小明的生命永远定格在这一天。
7月18日下午6点左右,小明的妈妈把小明带到游泳馆参加第一节培训课,游泳馆规定家长不能进去,只能在外面等候,于是小明的妈妈就在游泳馆外等候了一个小时。到了晚上7点培训课结束的时间,小明的妈妈迟迟没看到小明出游泳馆,就想着进去找小明,结果被告知家长不能进去。小明的妈妈焦急万分,跑去游泳馆服务台询问,工作人员告知她小明可能在男卫生间,小明的妈妈就委托别人帮忙找了下,结果发现小明并没有在男卫生间里。
反复找了好几遍仍不见小明的踪影,游泳馆工作人员看到小明妈妈确实很焦急,于是就陪同她一起进去游泳馆寻找小明。进入游泳馆后,小明的妈妈恰好碰到了小明的游泳教练,但是令人意外的是小明的教练说他也不知道小明在哪里。原来晚上7点第一批学员培训结束的时候,这位教练就出游泳馆去接第二批学员了。游泳馆内没看到小明的身影,小明的妈妈等人就又到男更衣室寻找,结果还是没有找到小明。
过了一会小明的舅舅在游泳馆池内找到了小明,小明是漂在水面的,等小明的妈妈跑进游泳池的时候已经有人在抢救小明了。120急救车把小明接到医院后后,医生发现小明已经没有意识没有呼吸了。
游泳馆监控还原事情经过
从游泳馆内的监控录像可以看到当时游泳课结束后小明先是爬上了游泳池,后来不知为何又下了游泳池,而且慢慢滑到了深水区。当时游泳池里还有一些人在游泳,岸上也有其他教练在训练孩子,但是大家可能并没有太在意小明,所以小明在游泳池中挣扎10来分钟也没人过来援助,直到10分钟左右后,小明停止了挣扎,一动不动地浮在水面。
事情发生后,该游泳馆门前拉起了警戒线,停业接受调查,目前善后工作正在进行中。这起悲剧再次向世人敲响了警钟,以往孩子溺亡多发生在野外水域,但是近年来游泳馆内发生溺亡的事件也屡见不鲜,游泳馆应当加强安全防护措施,保障顾客的生命安全。
在游泳池游泳溺水死亡应如何索赔?
游泳几乎是现在的一项必备技能,不会游泳,那么去报个班学,无疑是最便捷的,可是你知道吗?送孩子去这类的培训班,安全问题也不容忽视!!
正值暑假,6岁男童天天的妈妈给他报了一个游泳培训班,那日是天天第一次上这个游泳课。因为规定父母不能进入训练基地里,所以天天的妈妈只能在外面等。
只是原本七点下课,都过去十多分钟了,天天还没有出来,天天妈妈就想进游泳馆去找,结果被工作人员喝止:不可以。
后来工作人员看天天妈妈实在着急,就陪同她进去寻找。结果一进去,就看到泳池边围着一群人,而她儿子天天正躺在地上,双眼紧闭,脸色苍白,有人正在对他进行抢救。
天天妈妈当时就崩溃了!
事后,天天家人查看游泳馆的监控录像发现,孩子当时在泳池里痛苦挣扎了约10分钟都没人发现。当时他旁边还有一个大人在游泳,教练就在岸上训练其他学员。
溺水是孩子在水中最常出现的事故,所以无论是孩子去上游泳课,还是在泳池、河里嬉水,父母的视线务必不要离开孩子,以防出现意外。
影视剧里经常可以看到溺水者总是双手乱挥、用力拍水、大声呼救,其实真正的溺水有时并不像这样,溺水者往往想呼喊却发不出声音,特别是孩子。
有的孩子在泳池中溺水,看起来却像是“趴”或“站”在水中发愣,而此时,孩子可能已经意识模糊,这时应尽快将孩子抱上岸救治,并使用正确的心肺复苏等急救方法。
在游泳池发生溺亡事故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如果游泳池提供服务存在缺陷,对溺水死亡存在过错的,应对损害的发生承担责任;如果溺亡人一方本身也存在过错的,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处理此类案件,主要涉及以下3个问题:
一、游泳池一方在主观上是否存有过错及其责任承担问题。
公共游泳场馆系人身危险多发区,国家有关管理机关颁布有相关的强制性经营、管理规章,对救生人员实施特殊许可证制度。被告必须取得游泳场馆营业许可证,并配备一定的救生人员和器械。
如果其在提供服务中存有疏忽管理的过错:比如,在游泳池的深、浅水区之间应当有标识及警告标志,特别是当游泳者进入深水区时,应当对游泳者游泳技能进行查验审核,以保障游泳者的安全;配备的救生员应当取得游泳救护人员上岗证等。如果在发生溺水时未能及时发现,未尽到救生员的注意义务。可以认定游泳池一方提供的消费服务中有瑕疵,应对溺水死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二、死者及其随行人员是否有过错的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死者,年事已高或身体有病,或在其未拥有经过专业化测试取得的深水游泳合格证的情况下,到具有高度危险的游泳池游泳,本应格外谨慎小心,这是其本身的注意义务。如果其违反游泳池管理规定,擅自决定进入深水区游泳,以致溺水死亡。如果其同行的随行人员没有尽到照顾义务,死者本人有责任,其随行人员也存在着疏于有效的帮助和监管的过错,因此,对损害结果,死者及其随行人员也应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
三、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
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在依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确认了赔偿责任和承担者后,在计算具体赔偿数额时,一方面要根据民法理论中的“填平原则”,判令侵权者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予以补偿;另一方面还要严格审核证据,减除原告方不合理或人为扩大的经济损失。对于合理的开支费用,应由双方按过错责任的比例予以承担;属于人为扩大的经济损失以及不合理的费用,理应由死者方自行承担。